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未海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未海波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未海波在62×××27账户内余额人民币798.62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未海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现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