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毕翠鱼,山西省盂县人,现住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相鋆,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研茹,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毕敬贤,山西省盂县人,现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毕翠鱼与被告毕敬贤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翠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相鋆、孙研茹,被告毕敬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毕翠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死亡抚恤金3652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毕某某子女,毕某某于2019年7月去世,母亲王某某也早已去世,毕某某生前所在单位山西省阳泉市阳煤矿务局二矿退休办工会发放了死亡抚恤金109566元,由被告领取。按法律规定,死亡抚恤金是国家发放给死者直系近亲属的精神抚慰与经济补偿,应属于原、被告共同所有。原告作为毕某某之女,享有分配抚恤金的权利,但被告在领取了该款项后,拒不向原告分配属于原告的份额即36522元。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毕敬贤辩称,有这回事,我确实是领了109566元,我不同意给原告这笔钱,我爸在世的时候,没有去原告家吃过一顿饭,原告一天也没有照顾过我爸,一直是我跟我弟弟毕某1在照顾,前期原告女儿买车问我爸借了50000元,后来原告在国电买家,又问我爸借钱,我爸没有钱就没有借,原告就有点不高兴,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来看过我爸,我爸病重期间给原告打电话,原告却说自己忙了,顾不上,我爸病重期间就来过家3回,一杯水也没有给我爸倒过。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兄妹关系,毕某某系原、被告父亲,毕某某与王某某育有三个子女,长子毕敬贤、次子毕某1、女儿毕翠鱼。毕某某于2019年7月去世,其妻子王某某早于毕某某去世。毕某某去世后,被告毕敬贤于2020年9月领取了毕某某丧葬抚恤费10956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抚恤金的性质属于离退休职工所在单位在其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属于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经济方面的帮助或抚慰,由死者的近亲属共同享有。原、被告均系毕某某的近亲属,均有分得其抚恤金的权利,其含有抚慰家属的性质。本案中,原、被告作为毕某某的直系成年亲属,均无生活困难且无劳动能力之情形,非依靠毕某某生前扶养,故应对毕某某的死亡抚恤金平均分割。被告辩称原告没有照顾过其父亲,不应该给原告分割此抚恤金,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百九十七条、二百九十八条、二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毕敬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毕翠鱼抚恤金36522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356.5元,由被告毕敬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