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赖世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
被告:赖修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赖世潢与被告赖修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世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修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赖世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利息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2021年2月28日付清。
被告辩称
被告赖修禄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5日,被告赖修禄向原告赖世潢借款5,000元用于周转;2021年2月9日,被告赖修禄重新向原告赖世潢出具《欠据》,《欠据》内容:“欠据,……向赖世潢借人民币5000元整,约定还款时间为2021年2月28号前还清。……欠款人:赖修禄2021年2月9号……”。逾期后,被告赖修禄未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赖世潢与被告赖修禄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赖世潢诉请被告赖修禄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事实发生在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赖修禄返还原告赖世潢借款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赖修禄支付原告赖世潢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三、驳回原告赖世潢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赖世潢已预交,由被告赖修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