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告:庄某,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与被告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周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周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