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阜新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东,朝阳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票和尚沟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票市黑城子镇和尚沟村。
法定代表人:孙庆,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郭俊与被告北票和尚沟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郭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郭俊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郭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