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水滴云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轩尼诗道253-261号依时商业大厦10楼1002室。
法定代表人:郑铃铃,该公司董事。
被告:微票盟(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空港商务园东区8号楼A322房间,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68团十一连35KV变电站旁。
法定代表人:牛山山,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牛山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水滴云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滴云矿公司)与被告微票盟(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票盟公司)、牛山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诉称
水滴云矿公司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主机托管服务合同》已于2020年3月29日解除;2.微票盟公司退还水滴云矿公司押金500000元;3.微票盟公司退还水滴云矿公司电费146295.68元,自2020年3月30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利率4.05%计付利息,直至完全支付完毕之日止;5.牛山山对以上押金、电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微票盟公司、牛山山承担。
被告辩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主机托管服务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乙方(即微票盟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虽然微票盟公司登记的住所地为天津自贸区××路××号楼××房××,但该院通过EMS法院专递向该地址邮寄的材料被退回,退回原因为原址查无此单位。微票盟公司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并提交了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于2020年12月10日裁定,微票萌(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处理。
2021年5月1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属于涉外案件,伊宁垦区人民法院和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无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水滴云矿公司的住所地为香港,本案为涉港民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该规定第五条规定“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依据上述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四他字第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兵团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