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徽县xxxx局,住所地:徽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马某1,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2,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徽县。 被执行人:魏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拓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徽县xxxx局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徽xxxx行罚[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徽县xxxx局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成立,亦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徽县xxxx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建军 审 判 员 杨波林 人民陪审员 张文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田亚亚 书 记 员 高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