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泉晋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海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军,公司员工。
被告:尚瑞荣,男,汉族,1971年出生,现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阳泉晋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尚瑞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协商处理,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阳泉晋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阳泉晋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立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