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黄元锋,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现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黄元锋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323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黄元锋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缴交2500元罚金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黄元锋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黄元锋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不动产、车辆、存款、证券投资、保险投资、工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