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深圳市汇鑫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翠湖社区旧光明医院43栋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1055410。

法定代表人:陈家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安徽徽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以北、芙蓉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74968699M。

审理经过

申请人深圳市汇鑫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433436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深圳市汇鑫控股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汇鑫控股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43343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汇鑫控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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