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二庭。 被执行人:吴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廖道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执行人:张英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被执行人:阳信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郴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吴国华、廖道辉、张英文、阳信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2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吴国华、廖道辉、张英文、阳信元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民事审判二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吴国华、廖道辉、张英文、阳信元已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缴纳了涉案案件受理费,即立案执行前已缴纳案件受理费。2021年6月25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申请撤回移送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案立案前已缴纳涉案案件受理费,本院民事审判二庭申请撤回执行,故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粤0112执72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文忠 审判员 阮 丹 审判员 石 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