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赵炳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申请人:宁炜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赵炳春与被申请人宁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鲁0782民初420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人申请撤诉,故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申请人宁炜军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70元,由赵炳春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雪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