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0001110119XK,机构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汪元程,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殷书月、徐哲,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兰台(湖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84941528E,住所地湖北省宜昌高新区兰台路19号。 法定代表人:上官东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倩,浙江天册(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郑贵明,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2021年1月12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5破申5号民事裁定,将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兰台(湖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台实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交本院审理。2021年2月26日,高新区管委会以兰台实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兰台实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3月1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兰台实业公司。被申请人兰台实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称,申请人高新区管委会提交的评估报告低估了被申请人资产,被申请人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请求驳回高新区管委会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召开听证会,申请人高新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殷书月、徐哲,被申请人兰台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倩、郑贵明等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9年9月15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5民初321号高新区管委会诉兰台实业公司、上官东方、方师节等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兰台实业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高新区管委会返还29,654.16万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兰台实业公司未按判决履行法定义务。 被申请人兰台实业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10日,注册资本15,000万元,登记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上官东方(持股比例99.99%)、方师节(持股比例0.01%)。经营范围为触控电子产品、平板显示屏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电子产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新能源产品、晶体材料、半导体材料、半导体制程设备的技术开发、研究、生产及销售;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仓储服务(不含危险爆炸及国家限制、禁止经营项目);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数据处理;计算机维修服务等。 申请人高新区管委会在本院受理本案前委托湖北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对被申请人兰台实业公司审计并出具了鄂诚会审字(2020)第216号专项审计报告,确定其全部资产及负债为资产合计341,590,129.70元,负债合计477,089,142.34元;委托湖北长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兰台实业公司股东权益进行评估并出具了鄂长信评报字(2020)第119号评估报告,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6,362.22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新区管委会是被申请人兰台实业公司的债权人,其主体符合破产清算申请人的条件。被申请人兰台实业公司注册地在本院辖区内,且由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交办本案,本院有管辖权。被申请人兰台实业公司经案前审计、评估,已资不抵债,且其营业收入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利息,债务规模持续扩大,已丧失清偿能力。被申请人兰台实业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佐证,其异议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兰台(湖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付 涛 审判员 许 静 审判员 梅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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