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吴某,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句容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0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用于交厂房租金。原告出借的5万元来源于银行贷款。后经催要,被告未能还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吴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用于交厂房租金。后经催要,被告未能还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出借的5万元来源于银行贷款。原告陈某被收录在职业放贷人名录中。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银行转账记录、法综系统风险放贷人预警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间为2020年8月11,应适用民间借贷原规定。原告陈某作为“职业放贷人”,违反国家金融监
管法律规定从事“职业放贷”,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放贷,其放贷行为无效。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原告陈某主张被告吴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吴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