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忠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现住施秉县。
被告:杨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住贵州省册亨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忠朝与被告杨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忠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湧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忠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57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告跟随被告在黄平县面水泥硬化施工,施工结束后被告称暂时无钱支付,便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承诺于2019年农历年前付清。至今,被告仍未履行支付劳务费的义务。
被告杨湧辩称,对欠款金额有异议,我在出具欠条之前还支付得有部分劳务费未在欠条中扣除,原告还另外拉走我的钢模板未折价抵扣劳务费。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被告承包黄平县浪洞镇下六寨路面水泥硬化施工,原告组建施工班组为其提供劳务。2020年1月2日,经双方结算,拓车道6400㎡,单价15元/㎡,共计96000元,扣除已付39000元后,尚欠57000元,并承诺于2019年农历过年前一次性付清。承诺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仍未履行支付义务。
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凭,并经当庭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组建施工班组为被告提供劳务,施工结束后双方对劳务费进行了结算,明确了尚欠劳务费具体金额以及支付期限,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被告在出具欠条之前还支付得有部分劳务费未在欠条中扣除,原告还另外拉走被告的钢模板未折价抵扣劳务费的问题,因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杨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忠朝劳务费5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湧负担(未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