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培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力军,山西晶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师世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子县。
被告:刘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培军与被告师世佳、刘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培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力军、被告刘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师世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培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运费4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运输车辆经营者。2019年间,二被告多次找原告为其运输货物,但是二被告未能及时给原告结算运费。2020年1月23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原告运费10000元的欠条一支。该欠条上二被告承诺于2020年10月30日前给原告结清运费。出具欠条后二被告在2020年10月8日支付原告2000元运费,被告刘磊在2021年3月24日支付原告4000元。综上,二被告使用原告车辆运输后未结算运费并为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是二被告拖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二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刘磊答辩称:我承认欠钱,只是当时钱我已经付过了,只是没有给了原告,还欠4000元。今天中午还和师世佳通电话说是两个月之内4000块钱由他付清。
师世佳未提交答辩意见。
李培军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欠据一份,师世佳还款2000元的证据,证明欠款是二被告共同欠的,剩余的钱款两个人应共同承担。不同意两个月后还款。
师世佳、刘磊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师世佳、刘磊找原告李培军为其运输货物期间,未能及时给原告结算运费,2020年1月23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原告运费10000元的欠条一支。二被告承诺于2020年10月30日前给原告结清运费,截止2021年3月24日,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6000元,尚欠400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师世佳、刘磊与原告李培军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已履行其运输货物的义务,被告师世佳、刘磊应共同承担支付运输费用的义务。被告刘磊与师世佳对该运费如何分担,系其内部事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运费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师世佳、刘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培军运费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师世佳、刘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