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单某,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告:宁夏谊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单某与被告陈某、宁夏谊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单某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单某以被告宁夏谊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将20000元质保金退还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单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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