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普宁街道陵州路三段22号。

法定代表人:颜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眉山普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裴城路69号1栋1单元7层1号。

法定代表人阳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大道与桐花巷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淑珍,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奕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廖宗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王芝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执行人:王淑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廖钦照,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审理经过

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眉山普汇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奕杉、廖钦照、王淑珍、王芝成、廖宗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2020)川14民初154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眉山普汇商贸有限公司在2020年12月20日前归还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9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449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3‰计算利息至2020年9月3日,自2020年9月4日起以借款本金449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19‰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时止);二、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四川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2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内市国用(2013)第002373号}享有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三、四川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奕杉、廖钦照、王淑珍、王芝成、廖宗利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支付宝、财付通、人行等财产信息进行网络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四川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内江市经济开发区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了查封,因上述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目前暂时无法处置。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因双方正在协商申请对本案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4民初154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终结;

二、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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