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改则县改则镇日玛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西藏改则县。 法定代表人:嘎玛桑布,系该合作社经理。 被告:任俞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
审理经过
原告改则县改则镇日玛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任俞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2021年7月27日,原告改则县改则镇日玛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以追加被告和证据原件未找到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改则县改则镇日玛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改则县改则镇日玛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4787.89元,减半收取即2393.95元,由原告改则县改则镇日玛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达娃扎西审判员尼玛扎西人民陪审员索南次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索 南 加 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