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住所地北流市二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619748020N。
代表人:罗海华,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森,该公司员工。
被告: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被告:广西北流三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流市二环北路**城市时代**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75988843J。
法定代表人:陈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与被告罗军、广西北流三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以与被告罗军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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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9330元,减半收取计46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邓水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良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