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岚县梁家庄乡冀家庄村人,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3。

袁某1、袁某2、袁某3共同法定代理人:翟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岚县梁家庄乡冀家庄村人,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岚县梁家庄乡冀家庄村人,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2,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岚县梁家庄乡冀家庄村人,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薛润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方山县圪洞镇津良庄村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羁押于吕梁市看守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区凤山街道久安路136号金鼎大厦10层1003—1006号。

负责人:刘建武,经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海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方山县麻地会乡桦树坪村人,住。

审理经过

方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薛润平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某、袁某1、袁某2、袁某3、杨某1、杨某2于2021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某、袁某1、袁某2、袁某3、杨某1、杨某2以与被告人薛润平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某、袁某1、袁某2、袁某3、杨某1、杨某2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某、袁某1、袁某2、袁某3、杨某1、杨某2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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