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印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白石村2组。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

被告:成都市三江源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汉江路22座。

法定代表人:吉梦临。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印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彩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三江源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印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江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印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93,833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初,原被告约定,被告以每平方米21元的价格,每月在原告处购买热敏CTP,且约定当月拖欠的货款在下月的月底前付清。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在原告处分别购买1050×800的热敏CTP和910×597的热敏CTP。后双方又再次约定以上两个型号的热敏CTP的价格均为每平方米20.5元。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93,833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但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自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吉梦临向其支付了货款1,000元,故放弃诉讼请中1,000元的主张,现主张的货款为92,833元,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辩称

被告三江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未质证,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认定,三江源公司多次在印彩公司购买热敏CTP,印彩公司向三江源公司送货后,于2021年1月18日,经双方结算,三江源公司在对账单上签字盖章确认。至今三江源公司尚欠印彩公司货款92,833元未付。本院认为,三江源公司应按对账单载明的金额向印彩公司支付货款。另经审查,本案无其他费用。

被告三江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活动中享有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成都市三江源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四川印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2,833元;

二、驳回四川印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3元,由被告成都市三江源彩色印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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