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号:(2020)沪03民初248号 申请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诉讼代表人:倪志刚,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哲敏,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丽,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杨珂柯,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申请人:沈阳众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新水。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珂柯、沈阳众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珂柯、沈阳众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支付宝账户余额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杨珂柯、沈阳众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支付宝账户余额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锐 审 判 员 刘 琳 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