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龙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现住福建省,公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761016XXXX。
被执行人:王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419980726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建军与被执行人王照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溆浦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4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书、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2民终6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退还申请执行人微信转账金额65000元;被执行人退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驾校报名费3000元;上述共计68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执行申请费920元。被执行人王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照在银行的存款71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照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