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吴进春,男,1981年6月15日,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申请执行人:王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执行人:刘兴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洁与被执行人刘兴刚执行一案中,吴进春对本院(2021)新2325执1788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吴进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吴进春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吴进春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哈斯亚 审判员    韩欢 审判员    石志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庭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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