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本市云龙区。

被执行人:袁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本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杜庆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本市泉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冯婷与被执行人袁刚、杜庆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泉民调初字第12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冯婷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泉民调初字第1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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