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成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告:张绍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告:李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成兵诉被告张绍勇、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常成兵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熊昌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方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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