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敬春,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赵燕华,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燕华驾驶的鲁L×××××号轻型栏板货车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保单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3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扣押被申请人赵燕华驾驶的鲁L×××××号轻型栏板货车,扣押于东明县菜园集镇工业园区佳运物流园院内,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如需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秋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心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