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某,住甘肃省文县。
被告:马某某1,住甘肃省文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某某,被告马某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在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02483.57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0月,以实际履行之期为准);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4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6000元,双方约定利率为千分之二、2016年1月2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671925元,约定日利率为千分之一,两笔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现依据法律规定,将年利率调整为15.4%)。被告在向原告借款后一直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及本金,原告在每年都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哄骗原告,称自己有一个大项目,拒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致使原告自己治病都需向亲友借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向文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1当庭进行结算,双方确认被告马某某1还欠原告徐某某人民币147192元;
二、被告马某某1及其父亲马某某2、兄弟马某某3所欠原告徐某某款项全部结算清楚,被告马某某1与原告徐某某的所有经济往来全部结算清楚;
三、被告马某某1所欠原告徐某某人民币147192元,定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80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67192元;
四、本案诉讼费7338元,减半收取3669元,被告马某某1自愿承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