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兴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

被告:曾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兴贺与被告曾小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2021年8月3日,原告陈兴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兴贺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陈兴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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