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宏康丽城。

被执行人:李春云,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

审理经过

依据(2021)吉0503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李春云人格权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春云自2021年8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执行款50.00元至2,000.00元止;二、被执行人李春云未按本协议履行,本案随时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李春云同意法院冻结其低保账户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吉0503执55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和解长期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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