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龙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高蠡(曾用名高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正宁县。
被执行人:高虎勤,男,汉族,住甘肃省正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龙华申请执行高力、高虎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蠡、高虎勤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赵龙华货款2427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982元(自2012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9日),案件受理费203.5元,执行费477元,以上共计38937.5元。但被执行人高蠡、高虎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高蠡、高虎勤银行存款38937.5元元或者扣押、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