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朱孟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申请人:未永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

被申请人:长安责任保险有限公司濮阳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45UBC68A,住濮阳市建设路与长庆路交叉口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审理经过

申请人朱孟钦与被申请人未永丽、长安责任保险有限公司濮阳支公司非诉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未永丽名下车牌号为豫J×××××的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为2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其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孟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有效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朱孟钦的非诉财产保全申请;

二、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未永丽名下车牌号为豫J×××××的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朱孟钦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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