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恩仁,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陇西县巩昌镇。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王恩仁(2018)甘11民初7号案件受理费缴纳执行一案,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1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经通知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价值不超过10.1644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