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12864000N。 法定代表人:秦海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郑鹏,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汇武,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桂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袁桂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厉复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张玉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港区。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允江,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桂录、袁桂玲、厉复早、张玉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2元,由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 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雪梅 书 记 员 任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