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1号楼3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1HQ07。

法定代表人:孙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冲,葛宏,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毛志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阳朔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小贷公司)与被执行人毛志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衢仲金网字第211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万达小额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20年9月3日,申请执行人万达小贷公司向衢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2020月6月18日,被执行人毛志勤通过申请执行人万达小贷公司经营的万达贷APP进行借款,总计借款3900元。衢州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被执行人毛志勤向申请执行人万达小贷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900元、借期内利息合计76.93元,,归还逾期违约金及复利23.08元,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执行人毛志勤承担。

另查明,衢州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本案纠纷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毛志勤送达相关的仲裁文书,均仅以电子方式进行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万达小贷公司与被执行人毛志勤网络借贷纠纷仲裁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仅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毛志勤送达相关的仲裁文书,并在被执行人毛志勤没有提交证据和进行答辩的情况下作出仲裁裁决。衢州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毛志勤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衢仲金网字第2114号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予执行衢州仲裁委员会(2020)衢仲金网字第2114号裁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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