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银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564116375W。
法定代表人:强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马某,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银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宁夏银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银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对被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银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宁夏银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