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培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广军,固镇县杨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保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保林,固镇县任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朱培香诉被告李保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原告朱培香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朱培香要求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培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朱培香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小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