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曹金生,男,1988年07月01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关于曹金生罚金、退赃一案,本院(2020)苏0612刑初76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曹金生应缴纳罚金2000元,退出赃款2140元发还被害人。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缴纳罚金及退赃款共计4140元。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2.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至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至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其家人表示无能力代为履行,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经执行系统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起被执行案件尚未执行到位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的限制消费令。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