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永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孙兴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珉与被执行人孙兴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2月20日受理后对被执行人孙兴孜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2020)鲁1392执156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自案件终结之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