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连祥,男,****年**月**日出生,住古浪县。 被告:张荣,男,****年**月**日出生,住古浪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连祥与被告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连祥于2018年6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连祥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连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连祥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志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春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