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周某,住宁夏隆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排除妨害,给原告腾出3米宽的道路,清除道路上的砖块,不要妨碍原告通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隆德县观庄乡前庄村一组村民,两家系邻居。原告家通行要经过被告家门前。2015年,该道路硬化,宽3米。2016年,被告修建车棚时没有给原告留足3米宽的道路。因原告经营养殖业,经常需要大车通行,被告将道路变窄的行为给原告的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且被告家门口两侧堆放的砖块妨碍原告通行。故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家院落系1994年建成在先,而原告在被告门前通行的道路系被告院落建成后形成的。2008年,因原告从新疆搬回家后在村委会的协调下将被告家的土地进行拓宽后为原告提供通行道路。被告家门前道路并非原告家唯一出入道路。根据《公路法》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的规定,法律最低对乡一级的道路标准进行了规定,对村级道路的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经现场勘查,被告门前的道路最宽为3米,最窄为2.8米,并不妨害原告的通行。即便存在被告侵占村级道路的事实,也是侵害了村集体的权利。故原告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隆德县观庄乡前庄村一组村民,两家系邻居。原告通行经过被告家门前东西向的村道。2016年左右,双方通行的村道按照原路宽度进行了硬化。道路硬化后,被告将其位于道路南侧的旧牛棚拆除,在原址新建了车棚,未占用道路。但被告家宅院门口两侧堆放有砖块,占用硬化道路,妨碍原告车辆通行。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照片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被告修建的车棚系在其原牛棚旧址修建,未侵占村道,对原告道路通行未造成妨碍。但被告在其宅院门口东西两侧堆放砖块侵占村道,对原告通行造成妨害,原告要求被告清理该砖块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第二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理掉其院门口两侧堆放的砖块,不得妨害原告张某通行;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义务人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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