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史芳芳,女,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执行人:张娟子,女,住海南省琼海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芳芳与被执行人张娟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20)琼0107民初58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娟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娟子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史芳芳退还祛斑服务费用88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史芳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线下前往海口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海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相关不动产登记及公积金存款。此外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东风路街道办事处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二、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包括银行、公安部车辆管理、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张娟子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张娟子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张娟子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张娟子在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
四、因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张娟子拘留十五日,因被执行人张娟子下落不明,未予实际拘留。
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史芳芳的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