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1976年2月10日,住山西省 垣曲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争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