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健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良春,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运鹏,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武义县,暂住地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潘伟平,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暂住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审理经过
原告黄健岗与被告徐鹏、潘伟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2021年7月14日,原告黄健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黄健岗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5元,由原告黄健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