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大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纪念街80号。 负责人:陈国贵,该办公室主任。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大连地下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青泥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诉人大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因与被申诉人大连地下商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终5255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辽检民监[2021]2100000002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 梅 审判员 邵 寒 审判员 王培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