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方正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长青,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因本案于2018年3月28日被决定取保候审,同日执行。同年5月15日、6月8日分别被黑龙江省方正林区人民检察院、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方林检诉刑诉〔201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青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8年7月26日,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方正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沈红、杨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长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份,被告人李长青在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西沟林场4林班12经理小班内,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1株,用斧子劈成烧柴。经检验,被采伐的水曲柳系天然林原生树种,立木蓄积量0.3485立方米。

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李长青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辩称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李长青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认为,李长青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1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长青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人李长青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份,被告人李长青在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西沟林场4林班12经理小班内,用自家油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1株,并用自家斧子劈成烧柴。经检验,被采伐的水曲柳立木蓄积量0.3485立方米,系天然林原生树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李长青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案发当日,涉案林木已返还给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2018年7月26日,与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达成补植树木10株的调解协议。经调查,李长青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

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扣押在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地区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油锯一台、斧子一把。(未随案移送)

(二)书证

1.户籍单证明:被告人李长青的自然简况及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李长青在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西沟林场4林班12经理小班限伐林区内,非法采伐水曲柳1株,立木蓄积量0.3485立方米,为天然林原生树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3.扣押决定书、清单、收条证明:涉案林木扣押后已移交给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西沟林场;

4.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李长青无违法劣迹行为;

5.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经调查被告人李长青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

(三)证人证言

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3月28日,接到举报后,将被告人李长青传唤到案,其如实供述了非法采伐水曲柳,并劈成烧柴的犯罪事实。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李长青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他长期生活在林区。2018年1月份,在他家牛圈门前有1株根径三十多公分粗的鲜水曲柳,他用他家油锯放倒并用自家斧子劈成烧柴。

(五)勘验、辨认笔录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及被告人李长青对非法采伐林木的地点、树种进行了辨认。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青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1株,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植物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长青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李长青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且涉案林木已被全部追缴,并及时返还给被害单位,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长青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李长青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地区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油锯一台、斧子一把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红梅

审 判 员  金少文

人民陪审员  陈海军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黄 玥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