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南环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贵,院长。
被执行人:黄某成,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黄某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本院(2019)桂1227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罚金人民币350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亲属黄某勤将35000元缴纳至本院执行款专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19)桂1227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涉罚金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莫羡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覃元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