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化隆县人,住化隆县。
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化隆县人,住化隆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陈某因以证据不足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应视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陈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