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思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守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 法定代表人:邹兆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潇,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本溪市溪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思奎诉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思奎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姚思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思奎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源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高 晗 书 记 员 阚雅娟